《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1页 第一章 总则 第2页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3页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4页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5页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6页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7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上一条:全面提高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质量——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答记者问 下一条:201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