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党的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党校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学校党委的直属部门,是学校党委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进行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培养培训党员、干部及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渠道。
第三条党校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党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学校党校事业的新发展。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参与制定学校干部教育与培训计划、教学安排,负责中层以下干部培训班的组织与实施。
(二)负责学校党务工作者、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教育和培训。
(三)协助做好学生入党的启蒙教育与培训。
(四)负责党校专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党校自身的建设。
(五)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党校适时将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校直属党组织)为单位成立党校分校,形成分层培养的党校教育格局,党校将对党校分校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入学资格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学员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自觉遵守党校规定,能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参加各项培训活动,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其他学员根据培训需要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推荐程序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学员由校直属党组织推荐,党校审核。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员须本人申请,团组织推优后,校直属党组织推荐,由党校审定。
干部、党务工作者及其他参加培训的学员由党校确定。
第三章 教师队伍
第八条党校教师由党校统一聘请。
第九条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党性强、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党员教师担任党校兼职教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条党校兼职教师的酬金参照相应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教师要积极承担党校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授课,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讲求教学实效,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由党校和学员所属校直属党组织共同负责管理。党校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严格考核,学员要自觉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须服从组织者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计划
党校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教学内容
(一)干部培训侧重于政治理论、干部素质、履职能力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等的学习培训。
(二)党务工作者培训侧重于党务工作业务知识、能力的培训。
(三)党员培训侧重于党的理论知识和党性教育。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以党校指定的入党培训教材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教学组织
干部、党务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培训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结合实际情况由党校做好教学组织安排。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成立培训班,每班设班主任、班长各一名,必要时可增设副班长一名。班主任一般由教师担任,负责本班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与管理。班长、副班长一般由学员担任,协助班主任工作。
第十六条综合考评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综合考评实行结业考试与平时测评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方法,考核成绩记入《党校学员登记表》。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七条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不准请假,如遇有特殊情况须请假者,要以书面形式,由校直属党组织签署意见,报党校审批。
第十八条学员在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期间如有违纪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期学习资格。
1.培训期间请假1次或累计4课时以上者。
2.不交作业或学习心得体会者。
3.无故旷课1次或迟到早退2次者。
(二)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党校资格。
1.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不服从安排者。
2.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和党校结业考试违纪、作弊者,还要给予通报,担任学生干部的建议免去干部职务。
3.在培训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因特殊情况未参加考试者,经党校批准,可直接参加下期党校考试。
第六章 学员结业
第十九条入党积极分子学员在培训期间,结业考试和平时测评考核综合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否则,不予结业。
第二十条学员综合成绩合格者,按规定填写《党校学员登记表》,由党校审批后,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培训班结束后,党校负责将学员学习期间的表现及基本材料反馈给其所在校直属党组织。
第七章 优秀学员评选
第二十二条优秀学员应能够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结业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培训班活动,表现突出。
第二十三条优秀学员评选比例为本期培训班学员总数的5%。
第二十四条评优程序:
(一)党校按各校直属党组织当期学员总人数的8%比例划定优秀学员范围,各单位根据学员表现情况,按照当期学员总人数的5%比例推荐优秀学员。
(二)被推荐学员填写《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优秀学员推荐表》,经党校审批后,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在同等入党资格条件下,优秀学员应作为吸收中共预备党员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干部参加党校培训的学习情况,作为组织部门了解干部的参考之一。
第二十七条校直属党组织落实党校工作安排情况和学员参加培训综合考核情况等与校直属党组织、校直属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等考核相结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4日颁布实施的《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管理办法(试行)》(长工院党字〔2010〕第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党校分校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